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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电视任重道远

发布时间:2021-01-20 18:14:53 阅读: 来源:转向盘厂家

赛迪顾问供稿

一、实现应用的技术尚不完善

目前,全球共采用了三种移动数字的电视标准:欧洲厂商主推DVB-H标准;韩国采用DMB-T(Digital Multimedia Broadcasting for Terrestrial)标准;日本奉行ISDB-T标准。

基于三种移动数字电视标准,手机电视的实现方式有三种:

第一种是单独利用蜂窝移动通信网络实现,如美国的Sprint、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都采用这种方式,这种方式主要是通过流媒体技术来实现;第二种是基于DMB-T标准,利用卫星广播和移动网络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韩国的移动通信运营商主要采用这种方式;第三种以ISDB-T标准和DVB-H为主,在手机中安装数字电视接收模块,手机可以直接接收数字电视信号。

第二种卫星广播和移动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在韩国已经实现了商业应用。2005年7月1日,韩国SK电信旗下的TU传媒公司,通过SK电信公司于2004年3月发射的专用卫星,向用户提供卫星数字多媒体广播服务。其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音乐、电视剧、体育、游戏、新闻、教育和电影等7个电视图像频道,20个音乐频道以及2个额外付费频道。

第三种实现方式目前在欧洲和日本都试验网络的测试,但还没有实现商业应用。

电视手机业务的商业应用除了受到网络传输的限制外,在终端产品上也尚未成熟。单独的移动通信网络传输虽然只需要在智能手机上安装播放软件即可播放,但由于软件提供厂商都是针对不同的手机开发不同的视频流软件,导致各手机之间相互不兼容,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手机电视业务的发展。而DMB-T型电视手机终端产品目前只有三星和LG推出的屈指可数的几款型号。DVB-H型和ISDB-T型的终端产品在技术上落后的就更多了,目前还没有真正的一款DVB-H型电视手机。

二、管理政策尚不明朗

不同于先前的音乐、收音和计算功能,对于电视节目的接收而言,涉及了两个自身已经高速发展的产业。并且在国内,这两个产业有各自的监管机构和行业约束政策。

在广电领域,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在《意见》中,广电总局表明了积极鼓励新兴产业发展的积极立场,要求“积极跟踪广播影视科技和市场的最新发展趋势,大力开发对广播影视产业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高新产业”。“手机广播、手机电视、移动电视、宽频电视等”,这些新媒体也被认为是极具发展潜力的新增长点。

在《办法》中,对移动电视和手机电视业务各环节的许可实施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该办法的规定,无论是广电运营商还是移动通信运营商,只要开展视音频传播相关的地面广播数字移动电视业务、手机电视业务、流媒体业务,都要接受广电总局的管理,实行许可制度。

可以说《办法》是目前在移动电视和手机电视领域相关度最高、针对性最强的一项监管政策。虽然其具体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还有待检验,但已经表明新生的移动电视市场不再是监管的空白地带。在办法实施之后,中国联通作为电信运营商,已经在考虑向广电总局申请许可证,以取得开展视频、音频增值数据服务的合法资格。

虽然广播电视行业与通信行业在政策监管上已经出现了一定的交叉,但在具体实施中,移动通信企业与广播电视企业处于对各自利益的考虑似乎还是在各自开展各自的业务,各自组建各自的网络,并没有进行深层次的接触。

三、运营模式尚未确定

对于移动电视而言,主要有两种商业模式。一类是移动电视的广播商业模式,目前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上安装的移动电视,就属于这种模式,其主要收益来源于广告;另外一类就是手机电视的商业模式,所提供的内容主要满足个人的兴趣需求。基于以上两种商业模式,可以引申出两类运营模式。

(1)广播式手机电视运营模式

这种模式是一种完全的广播式节目传送模式,就是将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移动电视终端,变为手机终端。在网络传输上,可以完全脱离移动通信运营商,由广播电视运营商自己独立完成。用户只是将这种电视节目作为现在的广播节目来收看。主要收入来源于用户的开通费用和广告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完全被动地接收信息,和我们平时的电视收看方式没有区别。

(2)点播式手机电视运营模式

点播式手机电视是现在“SP-运营商”合作模式的一种延伸。在手机电视业务中,提供内容服务的SP需要经过国家广电总局的审核通过,用户通过移动通信运营商的网络定制由SP制作的电视节目,用户掌握对节目内容的选择权。这种模式的盈利方式与现在各种数据业务的盈利方式相同。但需要协调的因素比较多,并且还会涉及电视节目内容的版权问题。

国内电视手机业务还刚刚起步,运营模式和产业链还没有形成。各个相关的利益群体对产业发展的倾向也不尽相同。广播电视运营商更倾向于第一种模式,与用户端的交流更为直接一些。而移动通信运营商希望能够通过通信网络来完成手机电视的传输,但同时也认识到通信网络带宽的限制,也愿意与广播电视运营商一起合作。因此这两种运营模式将同时存在,主要的区别将集中在内容的针对性和提供形式上。四、突破方向

政府管理机构应加强行业间的监管合作。信息产业部与广播电视总局在整个行业发展的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随着手机电视业务的发展,两者的交叉合作会越来越多。

电视手机终端厂商加强与运营商的合作,减少和避免研发生产的盲目性。

节目内容提供商加强与节目源的合作,提供高质量、高吸引力的手机电视节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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